糞肥還田標語文案優選
1、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69字〗
2、第十六條沿江集鎮、木頭灘攔河壩下游至入海口部分區域劃定為合理利用區。〖32字〗
3、(七)使用國家和自治區限制使用的農藥;〖16字〗
4、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中履行下列職責:〖31字〗
5、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不能滿足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不足部分由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60字〗
7、第二十五條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107字〗
8、(五)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及其運營監督管理等有關工作;〖36字〗
9、(二)市河長制辦公室根據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管理目標建立考核評價和獎懲機制;〖35字〗
10、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示范獎勵等措施,扶持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準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鼓勵分散飼養向集約飼養方式轉變。〖81字〗
11、第一章總則〖5字〗
12、即日起至10月底糞肥處置能力說明,附與養殖企業簽訂的畜禽糞污處置合同(復印件蓋章)、生產工藝及機械設備(照片)、場地等。〖52字〗
13、第四十二條未按照規定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76字〗
14、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水環境保護意識。〖46字〗
15、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結合當地實際,通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方式引導、鼓勵村(居)民參與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71字〗
16、(五)設置化工原料、礦物油類以及有毒有害礦產品及其廢物的存放場所和轉運站;〖33字〗
17、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資金投入,扶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64字〗
18、(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環境的行為。〖20字〗
19、國家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地開展規?;?、標準化畜禽養殖。〖35字〗
20、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25字〗
21、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環境保護。〖20字〗
22、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林開墾、全墾整地、煉山的,由林業、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面積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84字〗
23、示范樣板上,加大宣傳推廣力度。推進標準化規模養殖,鼓勵養殖專業戶向規?;笄蒺B殖場轉變。通過推介宣傳、現場觀摩、培訓推廣等方式,加大宣傳推廣,為打造全國現代畜牧業提供有力支撐。〖79字〗
24、第三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應當統籌考慮保護環境與促進畜牧業發展的需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激勵引導。〖63字〗
25、(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14字〗
26、第三十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宣傳國家和自治區關于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的有關規定,加強對農藥銷售的監督管理。〖55字〗
27、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沼氣制取、有機肥生產等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輸送和施用、沼氣發電等相關配套設施建設。〖52字〗
28、(一)未按照河長制要求履行職責的;〖14字〗
29、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上網電價優惠政策。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制取沼氣或進而制取天然氣的,依法享受新能源優惠政策。〖66字〗
30、第十五條除重點保護區、沿江集鎮以外,木頭灘攔河壩上游流域下列范圍內應當列為一般保護區:〖40字〗
31、本市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合作社等(不包括養殖企業),證照齊全,合法經營,有意愿增加社會資本對糞污收集、處理、運輸和施用等裝備的投入。〖59字〗
32、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環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105字〗
33、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濫用化肥、農藥,使用國家和自治區限制使用的農藥的,由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96字〗
34、(四)截留、挪用水環境保護專項經費的;〖15字〗
35、(一)木頭灘攔河壩上游干流及其兩岸外側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支流及其兩岸外側水平外延不少于一百米的陸域范圍;〖50字〗
36、(十一)在河堤、河灘、洲島、水庫消落區燒烤或者野炊;〖20字〗
37、第三十一條防城江干流兩岸外側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兩岸外側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庫設計洪水水位線外延二百米的陸域范圍內為畜禽養殖禁養區,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不得在禁養區內從事養殖活動。原有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依法關閉或者搬遷。〖114字〗
38、為加快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打通種養循環堵點,促進糞肥還田,推動農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綠色種養循環農業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農[2021]10號)、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做好2021年江蘇省綠色種養循環農業試點縣推薦申報工作的通知》(蘇農辦農[2021]1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興化市2021年綠色種養循環農業試點項目實施方案,決定公開遴選符合要求的項目實施主體。現將遴選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198字〗
39、(一)設置排污口;〖6字〗
40、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32字〗
41、一、提供糞污收集處理、集中堆腐、運輸配送、機械施用作業服務的社會化服務組織〖33字〗
42、第十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采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53字〗
43、第三十一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自發自用、多余電量接入電網。電網企業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沼氣發電提供無歧視的電網接入服務,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多余電量。〖99字〗
44、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98字〗
45、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70字〗
46、第十條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逐步建立防城江流域視頻監控體系,加強對防城江流域水環境情況監測,定期在政府網站公布有關信息。〖76字〗
47、二、提供無害化處理沼液運輸施用作業服務的社會化服務組織〖26字〗
48、第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實施濕地生態保護與修復、河道洲灘保護、水土保持、水害治理、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等流域生態修復措施,提升河道引洪排澇、調蓄能力,改善水質,維持河流的生態流量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增強防城江流域生態功能。〖126字〗
49、第三十三條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合理利用區范圍內禁止經營性采砂。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過該工程項目對應的開采量。農村居民自建房屋需要采砂的,應當嚴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規定開采。〖97字〗
50、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河堤、河灘、洲島、水庫消落區燒烤或者野炊的,城市建成區內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城市建成區外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78字〗
51、第二十二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定期將畜禽養殖品種、規模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情況抄送同級農牧主管部門。〖93字〗
52、第二十二條在重點保護區,除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以外,還禁止下列行為:〖37字〗
53、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裝備研發。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促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83字〗
54、第二十六條防城江流域內城鄉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污水接入污水管網,不得向污水管網以外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區域禁止雨污管網混接。〖73字〗
55、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用電價格。〖32字〗
56、(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保護和岸線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等有關工作;〖32字〗
57、(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環境的行為。〖21字〗
58、流域內畜禽養殖專業戶、散養戶密集的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養殖專業戶應當自行建設相應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散養戶應當建設防雨、防滲、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糞便污水收集貯存設施,采取種植和養殖結合、糞肥還田等方式處置畜禽養殖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125字〗
59、(一)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污染的;〖28字〗
60、三、項目種植主體〖7字〗
61、興化現代農業產業示范園、興東鎮大米全產業鏈基地、釣魚、中堡、千垛、周莊、戴窯、竹泓、戴南區域內的家庭農場、合作社等,種植稻麥或香蔥面積100畝以上。〖63字〗
62、(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18字〗
63、(二)新建、改建、擴建與水環境保護無關的項目或者設施,農村居民自建房屋除外;〖32字〗
64、第二十三條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現有輪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由市、區人民政府制定規劃和鼓勵措施,逐步實施林分林相改造,種植有利于涵養水源、保持水土、保護植被的樹木。〖74字〗
65、(三)重點保護區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陸域范圍。〖21字〗
66、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擴建餐飲經營項目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58字〗
67、(二)大、中型水庫及其設計洪水水位線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陸域范圍。〖28字〗
68、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67字〗
69、(二)在水庫內進行畜禽養殖或者網箱養殖的。〖18字〗
70、支持、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22字〗
71、第四十四條負有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83字〗
72、7月至9月沼液運輸施肥能力說明,附簽訂的沼液處置合同(復印件蓋章)、運輸施肥設備(照片)等。〖39字〗
73、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生產設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屬設施用地。〖44字〗
74、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12字〗
75、第十一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城江流域水環境的義務,有權對危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66字〗
76、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確定。〖153字〗
77、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應當包括:畜禽養殖產生的廢棄物種類和數量,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方案和措施,廢棄物的消納和處理情況以及向環境直接排放的情況,最終可能對水體、土壤等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的影響以及控制和減少影響的方案和措施等。〖107字〗
78、(二)毀林開墾、全墾整地、煉山;〖11字〗
79、(四)在河道、河堤范圍內傾倒、堆放工業固體廢物以及其他廢物;〖25字〗
80、第十九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尸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64字〗
81、具備相應的沼液運輸施肥能力。〖13字〗
82、第二十九條進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從事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有機肥產品生產經營等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活動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67字〗
83、(二)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43字〗
84、第三十條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生產有機肥產品的,享受國家關于化肥運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購買使用有機肥產品的,享受不低于國家關于化肥的使用補貼等優惠政策。〖69字〗
85、對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38字〗
86、本條例所稱的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庫、渠道等的集水區域。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48字〗
87、提供的沼液中砷、汞、鉛、鎘、鉻、糞大腸菌群數、蛔蟲卵死亡率等限量指標應符合(NY525)《有機肥料》要求。〖42字〗
88、20天內施肥能力說明,附施肥機械照片。〖17字〗
89、(三)發現污染和破壞防城江流域水環境違法行為不依法調查處理的;〖28字〗
90、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督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水環境保護工作。〖63字〗
91、(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水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39字〗
92、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地理界標、宣傳牌、警示標志或者防護設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102字〗
93、(一)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頭區以及水源涵養區;〖19字〗
94、第十九條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管理力度,維護防城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59字〗
95、本市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合作社等(不包括養殖企業),證照齊全,合法經營,有意愿增加社會資本對沼液運輸施用等裝備的投入。〖54字〗
96、(二)申報材料〖5字〗
97、第二章規劃與保護〖8字〗
98、前款規定的禁養區外延一千米范圍內為畜禽養殖限養區。限養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新增養殖專業戶。〖51字〗
99、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1字〗
100、城鎮排水、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有條件的城鎮將其污水管網覆蓋周邊村莊。距離城鎮排水設施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莊,應當納入城鎮污水統一處理系統;距離城鎮較遠、人口規模較大、居住相對集中的村莊,應當建設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人口規模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莊,應當建設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防止造成污染。〖143字〗
101、第二章預防〖5字〗
102、(一)新建、擴建屠宰場及紡織品、肥料、日用化學品、化學藥品、水泥、玻璃制造等對水體污染較大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項目;〖52字〗
103、第六章附則〖5字〗
104、山區農田宜機化改造重點任務包括田塊整治、田間道路改善、灌排工程建設和耕地質量提升等。通過對異形田塊的改造,消除影響農機作業的障礙因素。完善田間生產道路,實現生產道路循環通達。修建機具進出田塊的坡道,實現田塊之間、田塊與道路之間機具通行順暢,滿足農業機械進出田塊需要。〖122字〗
105、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31字〗
106、第十四條下列區域應當列為重點保護區:〖17字〗
107、(二)在禁養區新增畜禽養殖專業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在限養區新增畜禽養殖專業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85字〗
108、第二十條在合理利用區內,禁止下列行為:〖17字〗
109、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組織實施污水治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垃圾收集處理、河面清潔等水環境保護工作。〖53字〗
110、第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保護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營造水源涵養林等措施,嚴禁非法采伐水源涵養林,充分發揮森林涵養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態功能。〖67字〗
111、(四)新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15字〗
112、(二)發現監測斷面水環境質量未達到水質控制目標,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33字〗
113、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防城江沿岸餐飲項目布局,逐步遷出或關閉在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內已建成的餐飲經營項目。〖52字〗
114、第三十五條畜禽養殖戶自愿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相關激勵和扶持政策。〖58字〗
115、第二十一條在一般保護區內,除第二十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以外,還禁止下列行為:〖33字〗
116、(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16字〗
117、第三十四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自愿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簽訂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并優先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環境保護和畜禽養殖發展相關財政資金扶持范圍。〖126字〗
118、第二十八條建設和改造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包括污染治理貸款貼息補助在內的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56字〗
119、禁止擅自釋放或者丟棄鱷魚、巴西龜、食人鯧、雀鱔魚、清道夫、埃及塘鲺等危害防城江流域生態環境的外來物種。〖45字〗
120、餐飲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餐廚廢棄物進行處置,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禁止將餐廚廢棄物、污水直接傾倒或者排放。〖52字〗
121、(六)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體內進行養殖;〖16字〗
122、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根據畜牧業發展狀況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確定。牧區放牧養殖污染防治,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應當統籌考慮保護環境與促進畜牧業發展的需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激勵引導。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資金投入,扶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h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條從事畜禽養殖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裝備研發。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促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3]第二章預防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牧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實施。畜牧業發展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以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實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應當與畜牧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統籌考慮畜禽養殖生產布局,明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目標、任務、重點區域,明確污染治理重點設施建設,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一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確定。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應當包括:畜禽養殖產生的廢棄物種類和數量,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方案和措施,廢棄物的消納和處理情況以及向環境直接排放的情況,最終可能對水體、土壤等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的影響以及控制和減少影響的方案和措施等。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制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尸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第十四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應當采取科學的飼養方式和廢棄物處理工藝等有效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和向環境的排放量。[3]第三章綜合利用與治理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第十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采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沼氣制取、有機肥生產等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輸送和施用、沼氣發電等相關配套設施建設。第十八條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第十九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尸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第二十一條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第二十二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定期將畜禽養殖品種、規模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情況抄送同級農牧主管部門。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第二十四條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綜合整治方案,采取組織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有計劃搬遷或者關閉畜禽養殖場所等措施,對畜禽養殖污染進行治理。第二十五條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3]第四章激勵措施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示范獎勵等措施,扶持規?;藴驶笄蒺B殖,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準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鼓勵分散飼養向集約飼養方式轉變。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過程中,應當統籌安排,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國家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地開展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生產設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屬設施用地。第二十八條建設和改造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包括污染治理貸款貼息補助在內的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第二十九條進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從事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有機肥產品生產經營等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活動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第三十條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生產有機肥產品的,享受國家關于化肥運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購買使用有機肥產品的,享受不低于國家關于化肥的使用補貼等優惠政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用電價格。第三十一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自發自用、多余電量接入電網。電網企業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沼氣發電提供無歧視的電網接入服務,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多余電量。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上網電價優惠政策。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制取沼氣或進而制取天然氣的,依法享受新能源優惠政策。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支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費用給予補助。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對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體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處理費用、養殖損失給予適當補助。第三十四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自愿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簽訂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并優先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環境保護和畜禽養殖發展相關財政資金扶持范圍。第三十五條畜禽養殖戶自愿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相關激勵和扶持政策。[3]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農牧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一)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污染的;(二)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第四十二條未按照規定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3]第六章附則第四十三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備案。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3-4]〖4369字〗
123、第六條從事畜禽養殖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65字〗
124、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新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81字〗
125、第二十九條禁止在防城江流域水體,干流兩岸外側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兩岸外側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庫設計洪水水位線外延二百米的陸域范圍內丟棄、傾倒、堆放、焚燒生活垃圾以及畜禽糞便等其他廢物或者丟棄、掩埋動物尸體以及含病原體的其他廢物。〖105字〗
126、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137字〗
127、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公益宣傳,對損害水環境行為進行輿論監督。〖47字〗
128、牧區放牧養殖污染防治,不適用本條例。〖16字〗
129、(十)在干流、支流從事漂流等水上娛樂活動;〖17字〗
130、(一)在禁養區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限養區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148字〗
131、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協作聯動機制,協調處理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中的重大問題,聯合處置突發事件;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等相關主管部門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105字〗
132、第二十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無磷洗滌用品。禁止生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禁止工業企業在生產中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禁止服務業經營者使用含磷洗滌用品開展經營性服務。〖73字〗
133、(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14字〗
134、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58字〗
135、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干流、支流從事漂流等水上娛樂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59字〗
136、第十一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23字〗
137、年11月11日〖7字〗
138、第三十二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水產養殖飼料、藥品使用的規定和標準,定期對水產養殖水水質進行監測。〖73字〗
139、第三章綜合利用與治理〖10字〗
140、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因地制宜設置凈化設施或者采取生態技術手段處理水產養殖排水,未達到排放標準的,不得直接排放。〖56字〗
141、第二十四條禁止在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新建、擴建餐飲經營項目。〖28字〗
142、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實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應當與畜牧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統籌考慮畜禽養殖生產布局,明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目標、任務、重點區域,明確污染治理重點設施建設,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139字〗
143、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章)。〖9字〗
144、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59字〗
145、(一)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體內養殖的;〖15字〗
146、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32字〗
147、第二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防城江流域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建設規劃,統籌建設,實行雨污分流,集中處理城鎮污水。〖59字〗
148、第二十一條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90字〗
149、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42字〗
150、第十八條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65字〗
151、(六)采選礦、采石;〖6字〗
15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33字〗
153、第五章法律責任〖7字〗
154、第四章激勵措施〖7字〗
155、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制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尸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153字〗
156、第三章水污染防治〖8字〗
157、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依照下列規定處罰:〖25字〗
158、(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鄉村污水及垃圾處理設施規劃建設及其運營監督管理等有關工作。〖41字〗
159、自愿在項目管理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活動。〖18字〗
160、第四章法律責任〖7字〗
161、第七條建立完善防城江流域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河長體系,分級分段組織實施水資源管理、水域岸線管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水環境保護工作。〖73字〗
162、(一)新建、擴建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項目;〖46字〗
163、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庫、渠道的水面漂浮物、動物尸體和影響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水生植物由各級河長組織、督促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打撈。打撈的漂浮物、動物尸體和水生植物應當及時清運,進行無害化處置。〖85字〗
164、通過秸稈還田、綠肥種植、糞肥施用等生態培肥方式,推廣綠肥種植,開展土壤酸化改良,提升耕地質量。〖41字〗
165、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187字〗
166、第十四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應當采取科學的飼養方式和廢棄物處理工藝等有效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和向環境的排放量。〖57字〗
167、(二)小型水庫及其設計洪水水位線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陸域范圍;〖27字〗
168、按國家標準(GB/T36195)《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堆腐生產,腐熟糞肥中砷、汞、鉛、鎘、鉻、糞大腸菌群數、蛔蟲卵死亡率等限量指標應符合(NY525)《有機肥料》要求。〖71字〗
169、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協調。〖37字〗
170、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36字〗
17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1字〗
172、(一)各級河長在職責范圍內對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負責。上級河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流域下一級河長履職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55字〗
173、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36字〗
174、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171字〗
175、(三)向水體排放含重金屬、油類、酸堿類等有毒有害廢液、廢渣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運輸工具、容器;〖58字〗
176、(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環境的行為。〖20字〗
177、(三)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水產養殖、種植等污染防治工作;〖28字〗
178、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防城江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將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55字〗
179、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43字〗
180、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牧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實施。畜牧業發展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以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95字〗
181、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農牧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2字〗
182、第四十三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備案。〖55字〗
183、農業農村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林業科學生產,合理使用農藥和化肥,減輕農業、林業面源污染。〖42字〗
184、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過程中,應當統籌安排,將規?;笄蒺B殖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57字〗
185、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河道、水庫消落區種植農作物。〖20字〗
186、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支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費用給予補助。〖51字〗
187、合法合規經營承諾書。〖9字〗
188、總理李克強〖5字〗
189、流域內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的保護已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35字〗
190、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處理舉報信息,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26字〗
191、第三條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合理利用、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44字〗
192、第643號〖5字〗
193、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地理界標、宣傳牌、警示標志或者防護設施。禁止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41字〗
194、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100字〗
195、(九)建設垃圾填埋場、垃圾堆肥場、垃圾焚燒爐等垃圾處理設施;〖25字〗
196、(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22字〗
19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40字〗
198、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根據畜牧業發展狀況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確定。〖36字〗
199、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根據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需要,流域內除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外,設立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合理利用區。具體劃定范圍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100字〗
200、(二)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濫用化肥、農藥;〖16字〗
201、生產布局上,加大種養結合力度。宏觀層面,引導畜禽養殖向糧食主產區、果菜茶優勢區域等土地承載潛力大的區域轉移,推動區域循環;微觀層面,鼓勵養殖場通過流轉、合約等方式配套土地,規模種植基地周邊建設農牧循環型養殖場戶,促進種植養殖主體協同發展。〖108字〗
202、(一)申報條件〖5字〗
203、具備相應的機械施肥能力。〖11字〗
204、第二十四條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綜合整治方案,采取組織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有計劃搬遷或者關閉畜禽養殖場所等措施,對畜禽養殖污染進行治理。〖89字〗
205、(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聘用河道護河員,承擔河道的保潔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39字〗
206、(五)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殘油、廢油、污水;〖22字〗
207、(四)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水源林營造、濕地保護、灌木植被和防護林的保護以及森林安全等監督管理工作;〖42字〗
208、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對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體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處理費用、養殖損失給予適當補助。〖62字〗
209、第一條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64字〗
210、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市人民政府設立防城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專項經費,市、區具體分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專項經費用于防城江流域水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及運營、生態修復、河道清理、垃圾處理、聘用河道護河員等水環境保護工作。〖121字〗
211、(八)在水庫內進行畜禽養殖和網箱養殖;〖16字〗
212、《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已經2013年10月8日國務院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54字〗
213、(三)非更新、非撫育采伐和其他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為;〖31字〗
214、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按照規定擴大生態公益林面積,提高生態公益林質量。〖41字〗
215、前款所稱含磷洗滌用品,是指總磷酸鹽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計)超過國家標準的洗滌用品。〖3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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