糞肥還田標語文案精選
1、餐飲業經營者應當設置隔油設施或者其他油污廢水處理設施。〖26字〗
2、第二十八條建設和改造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包括污染治理貸款貼息補助在內的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56字〗
3、
4、第三十條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生產有機肥產品的,享受國家關于化肥運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購買使用有機肥產品的,享受不低于國家關于化肥的使用補貼等優惠政策。〖69字〗
5、水資源開發應當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23字〗
6、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應當包括:畜禽養殖產生的廢棄物種類和數量,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方案和措施,廢棄物的消納和處理情況以及向環境直接排放的情況,最終可能對水體、土壤等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的影響以及控制和減少影響的方案和措施等。〖107字〗
7、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31字〗
8、(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14字〗
9、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31字〗
10、一、提供糞污收集處理、集中堆腐、運輸配送、機械施用作業服務的社會化服務組織〖33字〗
11、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12字〗
12、第十五條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天然濕地資源的生態保護修復,組織監測因地下水過量開采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落實相關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并落實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措施。〖88字〗
13、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54字〗
14、第十三條城鄉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城鎮和農村排水及生活污水處理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實施地下水監測;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城市和農村生活污水排放、生活污水處理等設施建設并監管,指導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安全處置;推動中水回用,提高中水回用率。〖170字〗
15、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河湖岸線保護開發利用規劃,對河湖岸線生態保護實行統一監督管理。〖46字〗
16、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187字〗
17、第六十三條非規?;笄蒺B殖戶應當配備必要的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的收集、貯存設備。收集、貯存設備應當達到防淋失、防溢撒、防滲漏、除異味的要求。〖63字〗
18、本市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合作社等(不包括養殖企業),證照齊全,合法經營,有意愿增加社會資本對沼液運輸施用等裝備的投入。〖54字〗
19、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59字〗
20、第十四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應當采取科學的飼養方式和廢棄物處理工藝等有效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和向環境的排放量。〖57字〗
21、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牧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實施。畜牧業發展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以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95字〗
22、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確定。〖153字〗
23、(一)申報條件〖5字〗
2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擬定本轄區的環境保護規劃時,應根據本地實際,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并將其污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中。〖73字〗
25、第二章水環境管理〖8字〗
26、(一)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污染的;〖28字〗
27、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裝備研發。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促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83字〗
28、20天內施肥能力說明,附施肥機械照片。〖17字〗
29、(二)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43字〗
30、為加快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打通種養循環堵點,促進糞肥還田,推動農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綠色種養循環農業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農[2021]10號)、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做好2021年江蘇省綠色種養循環農業試點縣推薦申報工作的通知》(蘇農辦農[2021]1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興化市2021年綠色種養循環農業試點項目實施方案,決定公開遴選符合要求的項目實施主體?,F將遴選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198字〗
31、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水質凈化工程保護監測設施設備,不得損壞、擅自移動水質凈化工程界標、宣傳牌等保護標識。〖54字〗
32、(一)推廣水稻節水灌溉技術和生態養殖、種養結合循環農業模式,減少灌溉用水量和化肥、農藥使用量;〖41字〗
33、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確定。〖153字〗
34、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水環境保護工作舉報受理范圍、職責,暢通舉報渠道,建立智慧化舉報受理平臺,實行舉報集中受理、統一轉辦、限期處理、進度查詢、辦結回告、結果評價制度。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98字〗
35、(二)水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計劃、限期達標方案,及其完成情況、考核結果;〖29字〗
36、(五)重點水污染物的種類、排放控制和削減情況,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28字〗
37、禁止畜禽屠宰、餐飲、洗浴、洗滌、洗車經營者直接向外環境排放污水。〖27字〗
38、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137字〗
39、第四十三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備案。〖55字〗
40、7月至9月沼液運輸施肥能力說明,附簽訂的沼液處置合同(復印件蓋章)、運輸施肥設備(照片)等。〖39字〗
41、第六條從事畜禽養殖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65字〗
42、〖1字〗
43、第七十五條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水環境保護相關工作。〖33字〗
44、第六十五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農村垃圾收集處理制度;設置過期失效農藥、農藥包裝物回收點,進行統一回收處置。〖58字〗
45、第五十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水務等主管部門對各類排污口進行排查整治,實施分類管理,建立轄區內排污口的統計制度和檔案制度,組織開展排污口監測和溯源,明確排污口的責任者,對違法設置的排污口依法予以處置。〖98字〗
46、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水環境保護工作、河(湖)長制落實情況、重大水環境事件處理情況等。〖58字〗
47、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水質自動監測設備。〖19字〗
48、鼓勵、支持志愿者和社會組織參與水環境保護工作。〖21字〗
49、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港口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吞吐能力或者通過能力相適應的船舶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與處理設施、設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92字〗
50、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章)。〖9字〗
51、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98字〗
52、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1字〗
53、(六)其他需要統籌協調各部門研究解決的水環境保護事項。〖24字〗
54、第六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以下措施減少農田退水污染:〖29字〗
55、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67字〗
56、第七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水環境保護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74字〗
57、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11字〗
58、第十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采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53字〗
59、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業經營者未設置隔油設施或者其他油污廢水處理設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110字〗
60、(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14字〗
61、第十二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水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和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水環境保護職責;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跨流域環境污染糾紛;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監督實施本轄區內水環境保護以及飲用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負責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政府開展水生態保護和水質凈化工程的運行、保護等工作。〖174字〗
62、向污水管網排放工業廢水的單位應當在排水管線接入污水管網連接處設置檢查井和標識牌。〖39字〗
63、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187字〗
64、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城鄉一體的原則,加強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保護和修復工作,提高水體自然凈化和修復能力。〖62字〗
65、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畜禽養殖場的污染防治,畜禽放養不適用本辦法。〖35字〗
66、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20字〗
67、第三十五條畜禽養殖戶自愿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相關激勵和扶持政策。〖58字〗
68、煤炭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當優先使用礦井水,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提高礦井水綜合利用率。〖49字〗
6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1字〗
70、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36字〗
71、第四章激勵措施〖7字〗
72、第五十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環衛作業規范化管理,定期組織清理雨水管網的垃圾雜物,提高雨水管網收集和排放能力。〖57字〗
73、自愿在項目管理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活動。〖18字〗
74、(一)水環境質量狀況、重點河湖斷面達標情況、黑臭水體治理情況;〖26字〗
75、第五十一條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45字〗
76、(一)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污染的;〖28字〗
77、市人民政府制定河(湖)長監督考核和責任追究辦法。〖21字〗
78、第三十四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自愿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簽訂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并優先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環境保護和畜禽養殖發展相關財政資金扶持范圍。〖126字〗
79、為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39字〗
80、第二十五條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107字〗
81、第六十九條水環境質量及改善情況達不到考核目標要求的,對相關部門和屬地政府應當采取提醒、約談、通報批評等方式處理,凡符合公開條件的,主動向社會公開。〖67字〗
82、第七十六條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1字〗
83、第四十三條建立南四湖水位預警機制,在南四湖水位臨近生態水位時,城鄉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依據相關規定開展工作。〖67字〗
84、三、項目種植主體〖7字〗
85、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或者污水收集口、污水管道傾倒污物、垃圾等廢棄物。〖45字〗
86、第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淘汰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產品、工藝、設備的規定。〖49字〗
87、(濟寧人大)〖4字〗
88、年11月11日〖7字〗
89、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40字〗
90、第三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應當統籌考慮保護環境與促進畜牧業發展的需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激勵引導。〖63字〗
91、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農牧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2字〗
92、濟寧市水環境保護條例〖10字〗
93、第四十八條鼓勵、支持利用采煤塌陷地建設水質凈化工程,發揮對水質的自然凈化功能。〖36字〗
95、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河湖、水庫、溝渠、坑塘等水體及其堤岸、綠化帶的保潔,合理打撈藻類和水草,科學清淤,及時清理垃圾和農業廢棄物。〖75字〗
96、鼓勵、支持對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進行回收和資源化利用。〖26字〗
97、第十一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23字〗
98、第五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選擇治理方式,積極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建設,并建立運行管護機制,保障規范穩定運行。〖73字〗
99、(九)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水環境信息。〖15字〗
100、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100字〗
101、第六十四條鼓勵、支持生態漁業養殖方式,發展不投餌濾食性、草食性魚類增養殖,構建立體生態養殖系統。嚴禁使用違禁藥物及其他投入品。〖57字〗
102、具備相應的沼液運輸施肥能力。〖13字〗
103、第三十三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堅持屬地管理原則,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飲用水水源的安全保護,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飲用水水源地,積極發展規模集中供水。〖65字〗
104、第二十條生態環境、城鄉水務、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制定水生態環境保護導則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指導相關單位和個人落實水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及措施。〖86字〗
105、本辦法所稱畜禽養殖污染,是指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畜禽養殖場排放的廢渣,清洗畜禽體和飼養場地、器具產生的污水及惡臭等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壞。〖63字〗
106、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支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費用給予補助。〖51字〗
107、(三)加強沿湖沿河區域種植業結構調整,建設沿湖沿河生態農業帶。〖27字〗
108、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根據畜牧業發展狀況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確定。〖36字〗
109、第四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出臺再生水利用的政策措施,提高再生水使用率,推進再生水輸配管網建設。〖45字〗
110、第十九條發展和改革、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職責,做好水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對水環境污染案件開展聯合調查。〖81字〗
111、第三十條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生產有機肥產品的,享受國家關于化肥運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購買使用有機肥產品的,享受不低于國家關于化肥的使用補貼等優惠政策。〖69字〗
112、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需要,扶持畜禽養殖廢棄物收運體系建設,規劃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中心,為畜禽養殖戶提供畜禽養殖廢棄物收運、處理社會化服務。〖76字〗
113、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25字〗
114、第二十九條進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從事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有機肥產品生產經營等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活動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67字〗
115、第三十六條地下水開發、利用應當堅持總量控制、分層取水、采補平衡的原則。〖31字〗
116、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水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預警體系,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重點污染源、重點河流斷面、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水環境功能區等的監測、預警和監督管理。〖77字〗
117、提供的沼液中砷、汞、鉛、鎘、鉻、糞大腸菌群數、蛔蟲卵死亡率等限量指標應符合(NY525)《有機肥料》要求。〖42字〗
118、合法合規經營承諾書。〖9字〗
119、(四)協調區域再生水循環體系建設;〖14字〗
120、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沼氣制取、有機肥生產等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輸送和施用、沼氣發電等相關配套設施建設。〖52字〗
121、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32字〗
122、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制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尸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153字〗
123、(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16字〗
124、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河流、湖泊、運河、濕地、水庫、坑塘、溝渠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水環境保護。〖46字〗
125、(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22字〗
126、第643號〖5字〗
127、第四十一條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區域內的火電、造紙等高耗水企業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37字〗
128、目錄〖2字〗
129、第五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給排水管網檔案管理制度,建立城市地下管網檢測修復系統,建設全市統一的給排水管網信息管理平臺。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鄉水務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已建、在建的給排水管網進行排查,分類建檔,并由政府確定的部門集中歸檔。〖118字〗
130、牧區放牧養殖污染防治,不適用本條例。〖16字〗
131、工業聚集區、化工園區等應當統籌規劃,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統。〖35字〗
132、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示范獎勵等措施,扶持規?;藴驶笄蒺B殖,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準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鼓勵分散飼養向集約飼養方式轉變。〖81字〗
133、二、提供無害化處理沼液運輸施用作業服務的社會化服務組織〖26字〗
134、第十八條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65字〗
135、第五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水務、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采取控源截污、內源治理、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活水保質等措施,整治黑臭水體。〖80字〗
136、城市綠化、道路清潔、景觀設施以及建筑施工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28字〗
137、(七)重大水環境案件和突出水環境問題掛牌督辦情況、突發水環境事件應對處理情況;〖35字〗
138、第五十條在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建設項目應當建設雨水、污水分排設施。除樓頂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統外,陽臺、露臺排水管道應當接入污水管網。〖60字〗
139、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協調。〖37字〗
140、第二十四條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綜合整治方案,采取組織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有計劃搬遷或者關閉畜禽養殖場所等措施,對畜禽養殖污染進行治理。〖89字〗
141、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過程中,應當統籌安排,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57字〗
142、(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16字〗
143、即日起至10月底糞肥處置能力說明,附與養殖企業簽訂的畜禽糞污處置合同(復印件蓋章)、生產工藝及機械設備(照片)、場地等。〖52字〗
144、第二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河湖水系貫通工程建設,因地制宜建設水源涵養林、沿河沿湖植被等生態緩沖帶。〖50字〗
145、第三條水環境保護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綜合施策,保護優先、防治結合,生態補償、損害擔責的原則。〖49字〗
146、國家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地開展規?;藴驶笄蒺B殖。〖35字〗
147、鼓勵、支持封閉式池塘養殖園區建設,統一處理漁業養殖尾水;采取進排水改造、生物凈化、種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措施,推進漁業養殖尾水資源化利用。〖60字〗
148、?〖1字〗
149、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98字〗
150、第三章水生態保護〖8字〗
151、第三十四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水務、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完善飲用水水源安全監控系統,建立飲用水水源巡查制度,發現影響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依法予以處理。〖86字〗
152、第三十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飲用水水源水質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城鄉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應急備用水源的規劃和建設,并對應急備用水源進行保護。〖76字〗
153、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行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29字〗
154、根據2021年2月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0號第二次修訂)〖29字〗
155、第三章綜合利用與治理〖10字〗
156、第四十四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南四湖主要入湖河流斷面安裝水質自動監測設備;不具備安裝條件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人工監測。〖60字〗
157、(2020年12月29日濟寧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75字〗
158、第五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眾水環境保護意識。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工作職責,加強面向管理服務對象的水環境保護普法宣傳教育。〖75字〗
159、第十六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港口、碼頭和公路兩側邊溝等區域水環境保護,以及船舶(漁業船舶除外)所造成的水污染防治等工作。〖55字〗
160、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用電價格。〖32字〗
161、第四十六條水質凈化工程的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原則,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建或者指定的責任主體負責。責任主體、責任人、負責事項和監督電話等相關信息,在水質凈化工程保護標識牌上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94字〗
162、第三十七條因地下水開采造成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質環境災害時,城鄉水務主管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責令停止開采,采取補救措施。〖64字〗
163、(三)協調相關部門環境保護職責的調整;〖16字〗
164、第十四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合理使用,指導和監督管理農作物秸稈和畜禽糞便、污水等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農田退水治理以及畜禽、水產生態健康養殖,參與監督指導種植、養殖和漁港漁業船舶的水污染防治工作。〖106字〗
165、(三)各級河(湖)長名單、職責和聯系方式,河(湖)長制落實情況;〖23字〗
166、第四十五條新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污水排放口應當配套建設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水質凈化工程,并保障規范穩定運行,推進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尾水深度生態凈化。〖72字〗
167、第六十七條港口應當設置與其吞吐能力或者通過能力相適應的船舶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與處理設施、設備;污染物的接受與處理應當納入所在地環境衛生統一管理。〖70字〗
168、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32字〗
169、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資金投入,扶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64字〗
170、第二十一條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90字〗
171、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47字〗
172、(二)申報材料〖5字〗
173、第五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偷排、非法傾倒工業廢水,以及通過稀釋排放、溢流排放或者以不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設施等方式逃避監管。〖57字〗
174、第一條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64字〗
175、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上網電價優惠政策。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制取沼氣或進而制取天然氣的,依法享受新能源優惠政策。〖66字〗
176、第一條為了規范畜禽養殖行為,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現代畜牧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59字〗
177、對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38字〗
178、第三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河流、湖泊、水庫、運河、濕地等地表水體水生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維持水生態平衡。〖55字〗
179、第三十一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自發自用、多余電量接入電網。電網企業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沼氣發電提供無歧視的電網接入服務,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多余電量。〖99字〗
180、具備相應的機械施肥能力。〖11字〗
181、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42字〗
182、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70字〗
183、總理李克強〖5字〗
184、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制定并落實水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劃,支持水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應用,對在水環境保護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91字〗
185、第四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的規劃建設、擴容改造,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51字〗
186、本市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合作社等(不包括養殖企業),證照齊全,合法經營,有意愿增加社會資本對糞污收集、處理、運輸和施用等裝備的投入。〖59字〗
187、(四)重污染項目市場準入負面清單、重點排污單位名錄;〖22字〗
188、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36字〗
189、施工單位在挖掘施工前應當查閱給排水管網檔案,對地下管網采取保護措施;因施工造成給排水管網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51字〗
190、優先治理南水北調輸水沿線、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的農村生活污水。〖38字〗
191、第十一條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統籌協調、研究決定水環境保護的下列重大事項:〖39字〗
192、月29日,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濟寧市水環境保護條例》已于2020年12月29日經濟寧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于2021年1月28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129字〗
193、第三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將礦井水資源納入區域水資源系統進行統一配置利用。〖36字〗
194、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及工作需要,調整相關部門工作職責。〖31字〗
195、(八)水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情況;〖14字〗
196、第四章水污染防治〖8字〗
197、第十八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按照職責負責對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進入污水處理系統。〖87字〗
198、第五十四條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管理排污口,在排污口安裝標注排污單位名稱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等內容的標識牌,并建立污水排放臺賬。〖71字〗
199、按國家標準(GB/T36195)《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堆腐生產,腐熟糞肥中砷、汞、鉛、鎘、鉻、糞大腸菌群數、蛔蟲卵死亡率等限量指標應符合(NY525)《有機肥料》要求。〖71字〗
200、第六十二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采取劃定養殖小區、財政扶持等措施,鼓勵、支持養殖戶“退村進區”。〖40字〗
201、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58字〗
202、第五章法律責任〖7字〗
203、第一章總則〖5字〗
204、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對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體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處理費用、養殖損失給予適當補助。〖62字〗
205、根據2015年7月2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41字〗
206、實施村級河(湖)長制,鼓勵設立民間(義務)河(湖)長。〖19字〗
207、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在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時,約定與水環境保護有關的權利義務,引導村(居)民參與水環境保護活動。〖49字〗
208、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農牧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2字〗
209、第四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河流交匯處、河灘地、采煤塌陷區、入湖口、湖濱帶以及重點污染防治河段等區域,因地制宜建設水質凈化工程,保障水體水質。〖66字〗
210、有〖1字〗
211、(二)加強對沿湖沿河排灌站等水利設施的檢修維護,推進生態溝渠建設,合理規劃連通相關溝渠涵閘,實現稻田回水內循環;〖50字〗
212、第六十六條船舶應當嚴格執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內河運輸船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生活污水、垃圾處理或者收集設施,滿足省級船舶污染物監管系統的動態監管要求,不得違反規定向水體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其他污染物。〖95字〗
213、(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22字〗
214、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43字〗
215、鼓勵、支持發展標準化船舶、河海聯運船型和新能源、清潔能源船舶,逐步淘汰老舊船舶。〖35字〗
216、(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14字〗
217、(二)健全水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考核、獎懲等機制;〖19字〗
218、第八條建立水質變化提醒機制,將水環境質量風險隱患納入河(湖)長巡河內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河長制辦公室報告水質超標情況并排查原因、明確措施,河長制辦公室根據職責分工責成相關成員單位及屬地政府采取措施,保障水質穩定達標。〖107字〗
219、(2011年2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2號公布〖25字〗
220、市、縣、鄉級河(湖)長應當分級分段分區組織、協調、監督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確保水質改善和水環境安全。〖62字〗
221、第六章附則〖5字〗
222、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實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應當與畜牧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統籌考慮畜禽養殖生產布局,明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目標、任務、重點區域,明確污染治理重點設施建設,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139字〗
223、(一)重點河湖的水環境綜合整治;〖13字〗
224、第十九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尸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64字〗
225、第三十二條依法從事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河(航)道疏浚、河(航)道及碼頭清淤、水上經營等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水域生態環境功能,防止污染水環境。〖62字〗
226、(五)建立生態環境、城鄉水務、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門聯動機制,強化突發水環境事件和重大水污染事故應急查證處置;〖51字〗
227、鼓勵、支持非規?;笄蒺B殖戶采取糞肥還田等方式,對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自行綜合利用的,不得產生二次污染。〖54字〗
22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33字〗
229、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與相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環境保護領域合作,開展跨界流域污染聯防聯控、和跨界河流統一預警等工作。〖57字〗
230、(六)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環境功能區、畜禽養殖禁養區;〖22字〗
231、(二)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43字〗
232、第四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及時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落實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58字〗
233、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生產設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屬設施用地。〖44字〗
234、第二十一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根據各自職責及時公開下列信息:〖65字〗
235、第三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科學補給城市地下水。〖91字〗
236、生態環境行政法規首頁>環境科普>法律法規>生態環境行政法規〖26字〗
237、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內河運輸船舶向水體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58字〗
238、(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14字〗
239、第六十條發展生態循環農業,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使用有機肥和安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減少農業生產對水環境的污染。〖54字〗
240、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壞的濕地進行科學評估,采取棲息地營造、野生生物恢復、水源補充、水體交換、退耕(墾、漁)還濕、污染控制、生物防控等措施進行修復,防止濕地面積減少和生態功能退化。〖97字〗
241、第二十三條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縣(市、區),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縣(市、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該縣(市、區)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和暫停審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128字〗
242、第四十二條未按照規定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76字〗
243、第三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表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機制,根據各縣(市、區)地表水環境質量同比變化情況和水質達標情況等,明確補償范圍、標準、資金來源和運行方式,促進區域水環境質量提升。〖82字〗
244、第二章預防〖5字〗
245、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171字〗
246、興化現代農業產業示范園、興東鎮大米全產業鏈基地、釣魚、中堡、千垛、周莊、戴窯、竹泓、戴南區域內的家庭農場、合作社等,種植稻麥或香蔥面積100畝以上。〖63字〗
247、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河流的合理水量(水位)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保障生態用水需求。〖54字〗
248、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河(湖)長制,實現區域內重要水域全覆蓋。〖29字〗
249、第二十二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定期將畜禽養殖品種、規模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情況抄送同級農牧主管部門。〖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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